股利政策

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不低於1%為員工酬勞,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,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;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,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%為董監事酬勞。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。

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,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。

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補以往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,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。

本公司股利政策,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、考量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,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,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%分配股東股息紅利,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,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%